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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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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  

财团是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溶合而成的垄断集团。金融资本集团的简称。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企业。19世纪最后30年,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促使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加速溶合,财团逐步形成。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为一些大财团(日本为财阀)所支配。美国是财团统治的典型国家。  

财团定义  

在大陆法系最基本的法人分类方法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英语foundation,德语Stiftung,法语conglomerat,日语:财团法人。  

财团是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垄断集团,通常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又称金融资本集团。各个财团都在很多经济部门活动,同时还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部门。它们不仅利用自己的资本,而且主要是利用所控制的大量他人资本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财团依据  

列宁指出:“垄断既然已经形成,而且操纵着几十亿资本,它就绝对不可避免地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去。”(《列宁选集》第2卷第779页)在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有一些大财团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支配作用。因此,这些财团的活动,集中地体现了金融寡头的全面统治,而且它们还往往超越一国的范围,把势力延伸到世界上的很多地方。指资本主义社会里控制许多公司、银行和企业的垄断资本家或其集团。  

财团特点  

财团和其他形式的法人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有:  

实力强  

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  

控制力强  

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  

家族色彩  

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了。  

历史沿革  

萌芽时期  

罗马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萌芽  

洛克菲勒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  

财团的出现依赖于法人的产生和发展,而法人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在罗马法中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人,但已经具备法人的基本内容。当时的罗马法学家们就对团体和自然人的区别有所描述,例如,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在团体中,其成员是否经常变化对团体的存在没有意义,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个别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无论如何也不是属于个别团体成员。据此法人的雏形已经出现,而罗马法中的人格观念是法人概念及其制度产生的基础。法人根据其基本要素可划分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和财产性实体,前者为社团,而后者已经具备了财团的雏形。  

确立时期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财团法人制度的确立  

欧洲中世纪是财团法人发展的重要阶段,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出现罗马世俗帝国和基督教教会,分别是灵俗两界的权力中心,两大力量中心在后来的博弈中,教会的势力逐渐占上风,逐渐掌握了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真空权利。教会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教会发成了主要法律。教会势力的强大及其统治地位的确立,使教会基本上垄断了慈善事业。财产捐赠收到教会把持控制,使财团人格无法独立。然而随着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想逐渐占据了社会思想的主要潮流,人们对教会控制捐赠人和法人深感不快,多主张法人之目的及其管理方法,应由捐款人自由决定,“此种捐赠财产,遂亦趁势化为完全独立之法人,是为财团法(Stiftung)”。  

二、十九世纪以后——财团法人制度的继受  

财团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大陆法系十九世纪法典化过程中形成的。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法人”、“财团法人”概念,而使用了“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当时的法国考虑到封建势力有借助团体进行复辟的可能,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使用法人和财团法人。而到了199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首先确立了比较成熟的法人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较为系统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制度。随着大陆法系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传播,继受德国法的许多国家也继受了财团法人制度,如《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2]  

各国发展  

大陆法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也有了一定差异。一下列举财团在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  

美国  

美国是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典型国家。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在美国东部形成了第一批财团。  

它们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以纽约的华尔街为中心,牢牢地掌握着美国金融的控制权。因此,东部财团在美国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以摩根财团(从金融业起家)和洛克菲勒财团(从石油工业起家)的实力为最雄厚。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又迅速形成了不具有明显的家族特点的地方性财团,如中西部财团(主要包括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西部财团(主要有美洲银行财团)和南部财团(以德克萨斯财团为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经济基本上为摩根,库恩-洛布,洛克菲勒,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顿和克利夫兰等八大财团所控制。  

战后,特别是5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财团的实力又有进一步增长,各个财团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据估计,1974年美国十大财团(原八大财团中的库恩-洛布财团被挤出前十名,而新兴的第一花旗银行财团,美洲银行财团和得克萨斯财团则列入前十名)控制的资产总额,约占美国全部公司资产总额的30%,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洛克菲勒财团,其次为摩根财团。战后新兴的第一花旗银行财团和美洲银行财团,则是靠国民经济军事化,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起家的,他们在火箭,飞机,导弹和宇航等尖端工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金融寡头的统治,由于日本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不同,表现为财阀(日文假名:ざいばつ)统治。它们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三井(Mitsui),三菱(Mitsubishi),住友(Su mi to mo),安田(Y a su da)“四大财阀”。战后,在原来财阀解体的基础上,通过美国垄断资本的扶持,经过重新组合又恢复与发展起来。现在居于最高垄断地位的,是三菱,住友,三井,富士,三和以及第一劝银等六大财团。  

德国  

德国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垄断资本的出现却较早,垄断的程度也较高。德国曾被称为卡特尔的国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垄断组织已经在各个重要的经济部门中占统治地位。大银行和大工业垄断组织的相溶合,形成了一小撮金融寡头,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操纵政治生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托拉斯和康采恩在德国主要工业部门中日益占统治地位。由于战争和经济危机的作用,德国的国家垄断资本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垄断资本的扶持下,历史上长期控制德国经济命脉的法本,蒂森,弗利克,西门子,克虏伯,曼内斯曼,三大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等垄断资本集团,在西德的经济生活中重新建立了统治地位。  

英国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垄断资本的发展却比美国和德国来得晚些。十九世纪末已经有了为数众多的卡特尔,也出现了一些巨大的托拉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一批巨大的垄断组织,如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尤尼莱佛公司等。到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又有进一步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资本乘虚而入。英国垄断资本为了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在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企业合并,进一步把生产和资本集中起来,大垄断组织的实力得到了加强。在大工业垄断组织和大银行垄断组织互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大批财团。一般说来,英国的财团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以大银行为中心的财团(如巴克莱银行财团),以私人银行家为中心的财团(如洛希尔-萨缪尔-奥本海默财团),以大工业垄断组织自身为中心的财团(如帝国化学工业公司为中心的财团)。  

法国  

法国的财团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二百个家族”控制了整个法国的国民经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法国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约有10个金融集团,目前最主要的是:巴黎荷兰银行集团,洛希尔集团和巴黎联合银行集团等。美国垄断资本在战后也大举侵入法国。法国垄断资本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量,除了加速本国大垄断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外,还通过同西德等其他西欧国家的大垄断企业进行超国家的联合(六十年代以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来进一步对抗美国垄断资本的竞争,以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  

韩国  

据亚洲经济报道,2012年韩国十大财团的资产占到了韩国GDP的85%,出现了严重的财团聚集现象。2003年,十大财团的总资产为371.29万亿韩元,占GDP的48.4%,10年后的今天,十大财团总资产已增至700万亿韩元,GDP占比也增加了35.6%。同时,十大财团销售额去年达到1070.93万亿韩元,占GDP的84.1%,和2003年销售额388.62万亿,占GDP比重50.6%相比,10年间增加了600多万亿韩元,在GDP中占比也增加了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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